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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俠”商標惡意攀附知名電影被無效

發(fā)表于:2020-12-08 21:11:23 閱讀: 來源:源智知識產(chǎn)權

  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結了一起“綠燈俠”商標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原告時新燈具廠注冊的第10995845號“綠燈俠”商標損害了他人就《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DC漫畫公司與漫威漫畫公司并稱美國兩大漫畫巨頭,其創(chuàng)立于1934年,1969年被時代華納集團收購后,成為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的子公司。目前旗下?lián)碛谐?、蝙蝠俠、神奇女俠、閃電俠、綠燈俠等眾多英雄人物。上述超級英雄經(jīng)改編紛紛登上大銀幕,走進觀眾的心中。本案涉及的超級英雄為綠燈俠,《綠燈俠(Green Lantern)》電影于2011年10月在國內(nèi)上映,據(jù)貓眼電影統(tǒng)計,其累計票房6300余萬元,在國內(nèi)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8年6月22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原告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電影《綠燈俠》已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公映,且票房收益較高,觀影群體較廣,多家媒體對其進行了宣傳報道,“綠燈俠”作為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已形成較高知名度。

  訴爭商標“綠燈俠”與該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綠燈俠”標識相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燈泡、電燈、燈”等商品與《綠燈俠》電影作品中的主要道具“提燈”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jīng)過電影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

  考慮到《綠燈俠》電影作品的知名度、訴爭商標標識與《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的近似程度、原告同時申請注冊有“綠燈俠”對應的英文“Green Lantern”商標的事實,可以認定原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有搭便車的故意。

  雖然《綠燈俠》電影的制作方是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但考慮到《綠燈俠》電影系經(jīng)DC公司許可、由DC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漫畫作品《綠燈俠》改編而來,且DC公司亦系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故DC公司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主張相關權利。

  綜上,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損害了他人就《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據(jù)此,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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