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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定許可制度是什么?

發(fā)表于:2019-09-18 13:35:33 閱讀: 來源:源智知識產權

       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和反映,著作權屬于人身權的一種,是我們作為公民的重要權利之一,因此保護公民的著作權也是法律的一項重要項目,而我們自己也需要對此多加留心。那么您知道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是什么嗎?閱讀完以下版權登記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lián)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chuàng)作表現(xiàn)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1、作品在報刊上刊登后,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規(guī)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進行營業(yè)性演出。

  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我國著作權法第39條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jié)目。

  我國著作權法第42條和第43條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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