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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訴周梅森著作權糾紛案終審判決

發(fā)表于:2020-06-03 21:51:42 閱讀: 來源:源智知識產(chǎn)權

  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就李霞與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出版集團)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周梅森所著、北京出版集團出版的小說《人民的名義》不構成對李霞所著小說《生死捍衛(wèi)》的歪曲、篡改,周梅森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北京出版集團未侵犯李霞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判決駁回李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2017年,根據(jù)周梅森小說改編的檢察反腐電視劇《人民的名義》熱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因認為《人民的名義》構成對其小說《生死捍衛(wèi)》的剽竊,李霞將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訴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作品的出版發(fā)行,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110萬元。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通過具體比對可知,涉案兩部小說在李霞主張的破案線索的推進及邏輯編排、角色設置、人物關系、情節(jié)、具體描寫五個方面的表達上不構成實質(zhì)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義》不構成對《生死捍衛(wèi)》的抄襲,李霞關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李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霞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未經(jīng)許可改編他人作品且未表明原作者身份,導致公眾將他人作品誤認為是改編者的作品,此種行為屬于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剽竊行為。認定構成剽竊的前提是被訴侵權作品與原作品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判斷兩部長篇小說是否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本案采取的方式是對主張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內(nèi)容進行梳理和分類,按照當事人認可的抽查方式進行比對和認定。

  法院認為,小說的故事結構、故事情節(jié)、人物設置及文字描寫中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事人舉證證明的被訴侵權作品與原作品在非獨創(chuàng)性表達層面的相似內(nèi)容不屬于實質(zhì)性相似的比對范圍。本案中,《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衛(wèi)》在故事結構、18處人物設置、50處具體情節(jié)、78處文字描寫中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層面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并未構成實質(zhì)性相似,不會導致讀者對兩部小說產(chǎn)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周梅森創(chuàng)作小說《人民的名義》并不構成對李霞小說《生死捍衛(wèi)》的剽竊。因此,《人民的名義》并不構成對《生死捍衛(wèi)》的歪曲、篡改,周梅森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北京出版集團也并未侵犯李霞的復制權、發(fā)行權。據(jù)此駁回李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實際上,上述案件并非《人民的名義》第一次卷入著作權糾紛。

  2017年11月1日,因認為《人民的名義》涉嫌抄襲自己的作品《暗箱》,作者劉三田將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權,周梅森停止小說《人民的名義》出版、銷售,八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800萬元,互負連帶責任。

  2019年4月2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說《暗箱》與《人民的名義》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jié)、人物關系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駁回劉三田的訴訟請求。劉三田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2018年1月10日,周梅森向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起訴劉三田小說《暗箱》抄襲自己的小說《中國制造》和《絕對權力》,請求法院判令劉三田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出版發(fā)行小說《暗箱》,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及購書費和公證費2500余元。隨后,周梅森撤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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